押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4页(683字)

银行提供的以运输中的货物为抵押品的汇票贴现。

银行做押汇形式的放款业务时,由于国外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提供了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并掌握了代表运输过程中全部进口或出口货物所有权的全套货运单据,故其安全性一般高于信用放贷。押汇可分为:(1)出口押汇。即出口地银行凭出口方根据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作为抵押,向出口方银行申请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

当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上述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后,经审核如单证完全相符,即按跟单汇票票面金额予以兑付,使出口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就能及时取得全部货款,加速了资金周转。由于出口押汇是银行垫款买入一笔尚未收妥的外汇,故对以下情况,银行有可能不做出口押汇。①单证之间和单单之间不严格一致,或有含混不清的条款。

②开证行有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条款。③开证行和偿付行资信不好。

④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迅速收汇。(2)进口押汇。

即银行根据进口商的委托和申请,开出信用证时,以开证银行的信用向国外出口商提供对于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予以付款的保证。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确定按信用证金额收取一部分或全部的保证金。

押汇的优点是:买方在订货时无需预先汇付货款,而卖方则在卖货时即可获得货款,银行也因有货物为担保,故贷出的资金稳妥可靠。正因为如此,押汇业务在国际国内都很普遍。银行承做的押汇业务,通常以跟单汇票为主,因为跟单汇票附有提货单、发票和保险单等单据。在汇票到期后,假使付款人和出票人均拒付,银行仍可凭随附的提货单变卖货物,以偿抵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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