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9页(885字)

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发运货物后,根据发票金额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方代收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通常有4个当事人:委托人(出口方)、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与付款人(进口方)。委托人与托收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出口方(委托人)与进口方(付款人)的关系是买卖的债权债务关系。托收根据使用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托收时委托人向托收银行提交的是不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

它不是主要方式,仅用于支付合同尾数、佣金、样品费等数额不大的款项。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委托收款时,向托收银行提交的是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

在对外贸易中,当采用托收方式时,一般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托收的一般程序是:(1)出口商按照合同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及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2)托收银行将汇票、单据寄交代收银行,并列明托收委托书上的各项指示。(3)代收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向进口商作价款或承兑提示。

(4)如为即期汇票,进口商应即付清货款,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如为远期汇票,进口商应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取得单据。(5)代收行于收款转帐后通知托收银行。

(6)托收银行将货款折成本国货币交给出口商。托收的特点是:托收银行或代收银行对汇票的付款人(受票人)拒付或拒绝承兑都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他们的责任只限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于遭到拒付时及时把情况通知委托人。出口方通过托收方式能否收回货款,全凭进口方的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

采用托收方式,对出口方来说,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采取托收方式对进口方来说也存在一定风险,这主要表现为货物可能与合同、单据不符。

但总的说来,采取托收方式对进口方较为有利,它不必像采取信用证方式那样要交纳开证押金,银行费用也比较低廉,还有利于资金周转,对促进出口扩大贸易有一定作用。国际商会拟定的于1979年1月1日生效的《托收统一规则》,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所采用。

规则只有在当事人的合同中事先予以规定时才适用。

中国在办理对外贸易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也参照规则有关条款进行。

上一篇:交单付现款 下一篇:托收的基本当事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