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2页(2635字)

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在满足其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这种书面凭证实际上是开证银行的一种书面担保,担保信用证的特定受益人(出口商)一旦履行了信用证条款规定的义务后,即可获得由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给付的货款。在信用证内,开证银行授权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出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或其他付款请求,并按规定随附货运单据,按期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

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是资本主义世界信用危机的产物,也是银行业务不断扩充并参与国际结算的结果。

国际贸易中的汇付和托收,主要靠的是商业信用,但经济危机以及其他原因使得商业信用每况愈下,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

卖方担心先交货后不能按时、按数收到货款或者根本收不到货款;买方担心付款后不能按时、按量、按质收取货物。在卖方不愿先交货,买方也不愿先付款的情况下,银行便成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信用证则成为这种担保凭证。

信用证制度本身的产生,可追溯到20世纪初。1920年,美国纽约银行家召开了商业信用证条款大会,并于1922年制定了信用证的标准形式,即商业信用证大会格式。

随后,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挪威、荷兰等国所仿效。信用证的特点是:(1)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它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担保人只负第二性的责任,即在被担保人不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才代为付款,而信用证是由其开证行首先作为付款人,出口商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凭单取款。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与贸易合同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文件。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规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3)信用证的业务处理不以货物而以单据为准。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可以付款,而不必对货物的真伪、好坏、是否确已装船、是否中途损失及是否到达目的港等负责。

信用证的作用是:(1)保证。对进口商而言,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的交货期,保证装船前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

对出口商而言,按信用条款可凭单据取得货款,即使在进口国实行进口管制和外汇管理的情况下都可以不受影响。(2)资金融通。通过信用证结算,使买卖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便利。

进口方开证只交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再赎单付清差额,出口方在货物装船前,可凭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装船后,凭单据向银行押汇。信用证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许多种类:(1)按是否允许撤销,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2)按是否允许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3)按是否允许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4)按付款和交单的先后,分为即期、远期和预支信用证。

(5)按是否循环使用,分为循环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

(6)按付款依据的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7)按是否指定议付银行,分为议付信用证和直接信用证。(8)按是否同时以对方为受益人,分为对开信用证和对转信用证等。

信用证的内容因其种类不同而有区别,主要包括:(1)基本内容是:①开证银行名称(Issuing Bank)。开证银行的全称一般标在信用证的首部,有的还注明注册登记的国别(地区)、资本额等。

②信用证的种类和号码(Kind and Number of Credit)。诸如不可撤销、保兑、可转让等类型的信用证,必经在信用证上明确标出相应的字样方能有效。信用证的号码一般在信用证首部标明。③开证时间和地点(Place and Date of Credit)。

一般在信用证的右上方注明。④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Applicant)。

⑤信用证限定使用金额(Amount)。⑥其他。

如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有效日期(Expiry)。(2)关于汇票的内容。

主要规定受益人的汇票金额限度(Draft Amount)、汇票付款人(Drawee)、汇票种类(Form)、出票条款(Draw Clause)及汇票期限(Tenor)。(3)关于跟单种类及货物内容(Shipping Documents and Goods or Merchandise)。

包括:①货运单据。

每张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不一,常见的有发票、提单、保险单、海关发票、产地证明书、包装清单、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等。

②合同货物。一般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价格条件、唛头等。

有的还注明有关合同或订货单,溢短装条款也常在这一部分标明。③装运条款。一般包括装运地与目的港、装船期及可否分批装运与转船等文句。

(4)其他事项。

包括:①特别提示事项。例如,远期信用证的利息由何方负担,货运单据如何寄运等。

②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有关保证付款或免责的条款(Undertaking Clause)。③开证银行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背书的指示事项。

④开证银行有权签章人员的签名。⑤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款。

信用证的使用程序如下:(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2)进口商向开证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交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

(3)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寄给代理银行,要求它转递或通知出口商。(4)代理银行转递或通知出口商。

在开证银行的要求下,代理银行(通知行)如同意或事先有约定的,则对信用证加以保兑或换开其本银行的信用证。(5)信用证开出后,如需修改的,修改通知一般通过代理银行转达。(6)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检查核对其是否符合合同,如发现不符,可以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银行修正,或根本拒收信用证。(7)出口商将单据和信用证交其往来银行议付,或交开证银行指定的代付、议付或保兑银行要求付款。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后,即预垫款或付款,如发现单证不符则可拒收。(8)议付、代付、保兑银行接受单据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注销议付或代付金额,并将单据寄送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收件人,同时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代偿付银行索赔,或者借记开证银行的存款帐户。

(9)开证银行收到单据时,要核对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无错误,即对出口商或议付银行、代付银行等偿还垫付款或代付的款项,同时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

(10)进口商赎单以后,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或发生残损等情况,不能向开证银行、议付银行等提出索赔,而应分别情况向出口商、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等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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