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3页(278字)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对称。

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而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也不必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表面上加注“可撤销”的字样,开出可撤销信用证的银行,虽然可以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但在被指定行于收到开证行的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通知前,已办理了议付、付款或承兑的情况下,应负凭单付款责任。可撤销信用证提供的银行付款保证有限,受益人在备货出运和交单议付前,始终处于风险中。即受益人并没有得到开证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在货物装运后要随时冒信用证被修改或撤销的危险,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很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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