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7页(585字)

进口方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单据。

审单的基本程序是:(1)出口商装运货物后,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交当地银行转开证银行。(2)开证银行收到单据后,对单据的份数、金额及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审核。(3)开证银行审核后,转交有关进口商对其品质、规格及其他条款作进一步审核。审单必须遵循“单证严格相符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

其基本要求是:(1)银行从表面上审查有关单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5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2)单证一致。银行审查单据上记载的货物规格、品质、数量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一致,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与单据上的日期、规定是否一致等。

(3)单单一致。银行审查进出口附随的商业单据,包括基本单据(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和附属单据(产地证、商检证等)是否都一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5条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将被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4)证同一致。

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规定是否一致,这一项主要由进口商审核。在审单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之处,开证银行有权拒绝接收单据并停止对外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一般都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出信用证,因此,审单要求按惯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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