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7页(327字)

进口商向开证银行交付全部货款后领取单据的行为。

赎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1)开证银行收到出口商或议付银行寄来的结算单据,核对无讹向议付银行偿付后,即通知进口商(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2)开证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开证银行核验单据,如认为无误,即应在扣除申请开证时交付的押金后,向开证银行付清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并赎取单据。(3)如申请开证时曾递交抵押品,则在付清票款和费用后,开证银行发还抵押品。(4)倘若开证人验单时,发现单据与开证申请书不符,亦可拒绝付款赎单。

赎单的法律后果是:(1)开证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出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即告终结。(2)开证人赎取单据后,即可凭运输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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