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8页(687字)

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托收业务以及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在国际结算中,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银行与委托人之间、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往往由于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不一,造成争议和纠纷。为此,国际商会于1958年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1967年国际商会公布了这一规则,即国际商会254号出版物。1978年,国际商会对规则作了修改和补充,并根据在托收单据中既有商业单据又有资金性单据的情况,把规则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于197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托收统一规则》由总则和定义,义务和责任(23条)两部分组成。其基本精神是,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概由委托人承担。在《总则和定义》部分,明确规定了“托收”包括“资金单据”和“商业单据”在内的“单据”、“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以及托收业务中的各有关当事人的定义。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送交托收的一切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银行只被允许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行事。

在《义务和责任》部分,对托收各方的责任、义务、提示、付款、承兑、拒绝证书、需要时代理、保障货物、利息和费用等内容做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托收统一规则》已为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广泛采用,它对减少当事人之间在托收业务中的误解、争议和纠纷起了较大作用。但是,这个规则并非国际认可的法律文件,只有在有关当事人,特别是银行间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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