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7页(739字)

进口国海关规定的一种发票格式。

由出口方填制,供进口方在报关时提交进口地海关。它有如下作用:(1)作为进口报关时估算完税价格的依据。(2)核定货物原产地,根据货物的不同出产国,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实行差别税率政策。(3)查核货物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确定是否出口国以低价倾销,应否征收反倾销税。(4)作统计之用。海关发票包括价值和产地两项基本内容。价值部分要求分别提供出口国销售价格和运费金额,并经卖方以个人名义签字。海关发票与领事发票的作用差不多,只是它不需要经过领事馆签证,不需支付签证费用。

海关发票的内容一般要比商业发票内容复杂。

不同的进口国,对海关发票有不同的要求,一般都有某种专门的格式。

例如:(1)加拿大为“Canada Customs Invoice”。自1985年1月1日起改用新格式,把过去使用的出口地市场价格改为交易价格计算进口税,并增列了发票总值。

对于食品类进口还要提供卫生内容的证明。货价超过1万美元的,除填写海关发票外,还需要填写Form B31声明书。此项格式可以事先要求客户寄来。

(2)美国原有“Special Customs Invoice”,简称SCI,现已取消。只要在商业发票上注明FOB价格即可。但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有“SCI”的,仍需照办,以保证收汇安全。

(3)新西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 to Newzealand”Form 59A,都应按格式填写。也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等,现在已不要求提供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的内容有两个特点:(1)必须有证明产地的内容,以此决定征税的税率。(2)有详细的商品价格构成,以此决定完税价格和核定有无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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