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0页(942字)
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及租金收付的全过程进行反映、控制和监督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根据租赁经济活动内容不同,租赁会计可分为:(1)融资性租赁会计,核算融资性租赁业务。其业务处理内容一般包括:①租赁融资的借贷与还本利息的会计处理。②购置租赁标的时支付价款的会计处理。③租入标的会计处理,包括租赁标的移交会计处理及租赁手续费会计处理等。④缴付租金的会计处理。⑤租赁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⑥租赁资产日常修理(中小修理)与大修理的会计处理。⑦租赁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⑧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涉及到的有关会计处理。
在租赁的财务方面,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专门的政策和规章。例如,1985年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通知》,198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等。具体会计处理方面,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专业性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性公司的租赁业务作了具体规定。
(2)经营性租赁会计,核算经营性租赁业务。其业务处理一般包括:①标的起租日前的会计处理。②标的起租日的会计处理。③租金的偿付和收取的会计处理。④计提折旧时的会计处理。⑤租赁标的大修理的会计处理。
⑥租赁期满或终止租赁时的会计处理。经营性租赁会计的帐户,因出租人分为专业性租赁机构和一般企业而有不同设置。
依据1993年3月17日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专业性经营租赁业务,除应设置“经营租赁资产”帐户以及“租出租赁资产”、“在库租赁资产”两个明细帐外,还应设立“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租赁保证金”等帐户。一般企业经营性租赁业务不必专设“经营租赁资产”帐户,只需在“固定资产”帐户下设一个“经营性租出资产”二级帐户,租赁业务中所发生的租金收入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承租方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可经“待摊费用”摊入“管理费用”。1992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一般企业经营性租赁业务及融资租入业务亦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