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1页(729字)

亦称“会计原则”、“公认会计原则”。

公认的会计处理原则与规范。它是人们在会计工作的长期实践中,依据客观要求作出的概括,旨在保证会计所提供信息的正确、合理与有效。会计准则的形成始于美国。

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民间的权威会计组织对流行的会计惯例加以挑选,肯定了较为合理的做法,形成了“公认会计原则”,开始使会计带有明确的规范性质,但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1973年西方许多国家联合发起建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并陆续制定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国际化作出了努力。会计准则在内容上包括对会计的原则性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例如,科学假定准则,要求会计工作应遵循一定的逻辑性;客观性准则,要求对一切会计资料与信息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能受当事人和管理当局支使;一贯性准则,要求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处理与计算方法一致,一般不得任意变更;费用与收益相配合准则,对一定会计期间应由该期收益补偿的费用,必须与该期收益相配合计算,即在费用与收益方面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处理方法;重要性准则,对会计资料与信息的处理既要客观、准确,也要注意及时和处理成本的节省,对不重要的和不影响财物状况的问题,可从简处理;稳健性准则,要求尽可能地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不应当预计可能发生的权益,如存货应按成本与市价二者之低价估价。中国的会计准则既反映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会计活动的要求,又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会计制度的特殊性,并随着国家经济向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发展,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1992年11月30日颁发,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中国基本的会计准则。参见“企业会计准则”、“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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