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1页(678字)

中国适用的会计处理准则与规范。

中国会计准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改革开放中产生的,并正处于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之中。长期以来中国实行分行业、分所有制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权限高度集中,不利于搞活企业和推动企业走向市场。因此产生了改革旧有会计核算体制,建立覆盖面广、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与国际会计惯例尽量保持协调一致的会计准则的客观需要。1988年财政部在《会计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设想,成立了专门课题组,并于1989年4月提出《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讨论稿)》;1990年4月又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草案)提纲》,1991年11月在《提纲》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草案》,并印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1993年7月1日施行。准则的结构既不同于不划分层次结构的国际会计准则,也不同于采用把所有会计准则的内容汇总在一起的日本会计准则。

中国将会计准则看成一个整体,又将其内部划分为一定层次结构。《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基本准则,分10章,共66条。

它分为总则、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附则四大部分。其中总则部分主要说明制定会计准则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以及会计制度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部分主要说明对会计核算的一些基本要求;要素准则部分则是对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分类、计量、计算和报告的方法做出规定;附则说明了会计准则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参见“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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