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6页(351字)

亦称“应计制”、“应收应付制”。

“收付实现制”的对称。会计核算中按照收费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在权责发生制下,凡本期已获得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已经实际收到,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都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都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都不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要分别情况,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预收收入”、“预付费用”等帐户进行核算,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应负担的费用,正确地确定各期的财务成果。中国的企业一般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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