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非独立劳动所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0页(399字)

亦称“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

“跨国独立劳动所得”的对称。跨国纳税人个人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所得的报酬。对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一般以劳动力的实际使用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来源地。对跨国非独立劳动所得征税,国际上一般都规定,非居民在另一国受雇取得的所得,可由另一国从源征税。

在一定期限内,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非独立劳动所得免征所得税,但对期限的长短规定不一。多数国家规定为不超过183天。

中国和美国规定为90天。来西亚和新加坡规定为60天。

但是,非居民在取得的非独立劳动所得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则由其居住国征税:(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2)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居民。

(3)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但通常对非居民由于在收入来源国境内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取得的报酬,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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