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来源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2页(544字)

亦称“所得来源国”。

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有经济上的源泉关系,依“属地原则”可以向这些所得课税的国家。收入来源地由于各种所得的性质不同而有差异,即各种性质不同的所得通过不同的地域连接标志表现出来。例如,表现不动产所得来源的地域标志为不动产所在地,表示营业利润来源的为营业机构所在地,表示劳务报酬来源的标志为劳务提供地,表示股息、利息、租金等所得来源的标志为债务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收入来源国是关系到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一个重要概念,尽管纳税人与来源国之间并不存在税收居所联系,甚至根本未置身于来源国境内,但由于其所得与该国存在着这种源泉性质的联系,作为来源国的政府就有权要求这个非居民纳税人就这部分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只有在来源国履行了这种纳税义务后,才能将有关的财产和所得转移出境。在国际税法上,一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的原则,称为“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与居民纳税人相比,在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下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因为他仅限于就从来源国境内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向来源国政府承担纳税义务。至于他在其居住国和其他国家的收入,则不在来源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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