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6页(413字)

“间接抵免”的对称。

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税款,允许冲抵其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基本特征是外国税收可以直接冲抵居住国的应纳税款。直接抵免只适用于同一跨国自然人或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同一跨国自然人向非居住国已缴税款,可直接抵免其本身居住国的应纳税款。

例如,对个人在来源国缴纳的工资、薪金等收入的所得税额的抵免等。跨国法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属同一经济实体,设在非居住国的分支机构已交当地税款,可视同总机构直接缴纳而给予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的区别是,前者是对同一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予以抵免,后者则是母公司对子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税额予以抵免。即对本国法人通过设在另一国的独立法人实体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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