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9页(315字)

纳税人因故超过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根据欠税时间的长短,欠税可分为3类:(1)当月欠税称为滞纳。(2)当年欠税称新欠。

(3)历年的欠税称为陈欠。

构成要件:(1)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

(2)未缴税款的事实超过税法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3)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以上3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欠税行为为税法所禁止。

中国税法规定,对欠税人,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以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5‰的滞纳金。对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时,可采取通知银行扣缴、吊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发票、吊销营业执照,以至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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