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9页(477字)

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1)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和记帐凭证。(2)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及营业利润。(3)乱计成本、乱摊费,缩小利润额。

(4)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帐户。(5)故意更改企业性质。(6)不停止生产经营,也不登记申报纳税或者名停实做,从中逃避大量税款。

(7)指使、授意和怂恿上述违法行为的,亦属偷税行为。偷税行为为税法所禁止。

其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主观上处于故意。(2)实施了逃避纳税的行为。

(3)违反了有关税收法规。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偷税者对偷税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国税法规定,对于一般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令其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偷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规定:“除按照税法补税并且处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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