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5页(617字)

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征税范围,各国很不一致。一般以工业产品的生产环节和商业批发环节推行较多。

但从理论上讲,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全部工业产品和农、林、牧、水产品和非商品生产的物质生产部门。

课税对象为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增值额。

计税办法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扣额法”和“扣税法”计算。“扣额法”是从销售收入总额中减除物质消耗部分,求得增值额,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扣税法”是先求出销售收入额的应纳税额,减去物质消耗部分的应纳税额,求得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的方法。税率各国规定不一。

中国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共分12个档次。增值税产生的历史较短。1954年产生于法国。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较快地推广和发展。

1962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财政金融委员会向所有成员国推荐增值税。1968-1973年,欧洲共同体9国全面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在北欧、拉美、非洲也逐步发展。目前,全世界已有3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增值税。中国1979-1982年在各地对部分行业和产品设立了增值税的试点。1983年起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3个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增值税。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列举12个税目实行增值税。从1986年1月1日起,又对纺织产品列举了6个税目试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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