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5页(910字)

中国调整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行政法规。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1994年1月1日施行。共29条。主要内容是:(1)纳税人。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有关决定执行。(2)税率。

税率为比例税率,不同税目,税率不同。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除上述货物之外的其他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3)纳税时间和纳税期限。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4)纳税地点,分4种情况: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税收优惠。

包括减免税、退税和抵扣等。其范围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和下列项目免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外,还有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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