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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2页(455字)

1980年6月30日卫生部发布。

主要内容:(1)评定技术职称的范围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教学、防治、保健、计划生育、药械等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可以确定或晋升卫生技术职称。(2)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根据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分别确定或晋升为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主管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

(3)从事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管理干部,一般采用卫生技术职称,也可根据需要,按中国科学院、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职称。(4)规定各级技术管理干部的业务标准,对实际技术水平好、管理水平高、工作有显着成绩或特殊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5)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并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批准权限。此外,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在1981年9月5日发布的文件中规定增设主管护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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