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试剂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四川大学出版社《化学试剂技术管理应用手册》第98页(309字)

具有放射性核素工作设备及条件的单位,必须经省、市、公安部门、卫生防疫等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放射性核素许可证,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可使用放射性核素及购买放射性试剂。具体办法可以参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卫生部卫防发(1992)第23号《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试行)》(1992年9月12日),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3日),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1995年8月30日)及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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