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品贩卖禁止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9页(487字)
韩国1984年《畜产品卫生处理法》规定:(1)食品制造业者、食肉贩卖者、食肉搬运业者、食品接客营业者或总统令规定的集团给食所经营者不得贮藏、搬运、贩卖、陈列或使用未经检查的畜产品。(2)当食品制造业者、食品贩卖业者、食品搬运业者、食品接客营业者或总统令规定的集团给食所经营者违反了第1项之规定时,农水产部长官可要求该当营业的许可官厅取消营业许可,或停止其营业。如无正当理由,许可官厅不得拒绝其请求。(3)为了畜产品的卫生管理,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以农水产部令规定畜产品使用的容器、机具、包装和其原材料及检印用色素等的规格和制造方法之基准等必要事项。(4)拟制造依据第3项规定已确定了规格和制造方法基准之产品者,须依照农水产部令规定的区分标准取得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的许可。(5)除依据第3项规定而确定的规格品外,作业场内不得使用其他产品。本法还规定,违反第1项规定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第4项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第5项规定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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