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2页(1297字)

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为各国国内税法所规定。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于1980年。1993年中国改革了个人所得课税制度。改革前,外籍人员、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分别依照1980年9月1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9月25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1月7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1993年10月31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制。根据该法的规定,纳税人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征税对象为个人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的余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采用限额抵免制。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征税办法实行由支付单位就源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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