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贸易所得预提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2页(1182字)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在技术贸易中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其征税范围是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指:(1)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着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广播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2)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实验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包括与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为鼓励外国企业向中国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专有技术使用费,可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4)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核能技术;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微处理机制造技术;光导通讯技术;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等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对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各项所得,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包括:(1)对中国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经营管理和技术选择、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招标方案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

(2)为中国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有关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应用等项业务知识和技术知识讲习班所取得的技术指导费、人员培训费和图书、图纸资料费。(3)对中国企业现有设备或产品,根据中方在性能、效率、质量以及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提出的特定技术目标,提供技术协助;对需要改进的部位或零部件重新进行设计,调试或试制,以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目标所收取的技术协助费。(4)对建筑工地和设备的制造、安装、装配所提供技术指导、土建设计和工艺流程设计以及质量检验、数据分析等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设计费和有关的图纸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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