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所得预提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1页(530字)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租赁贸易形式取得来源于中国的租赁费所征收的所得税。

租赁贸易是外国租赁公司将设备、物件等以租赁贸易方式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应纳税的租金所得等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总和扣除设备、物件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赁贸易所得,应就其应纳税租金部分交纳20%的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的款额中预先扣除。

优惠待遇包括:(1)外国租赁公司,在1983-1995年期间,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中国企业的设备、物件,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外国租赁公司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如能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外国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准许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缴纳10%的所得税。(3)外国租赁公司向中国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设备、物件,由中国企业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支付租赁费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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