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所得预提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1页(827字)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贷款利息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企业在华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贷款利息所得,应在中国纳税,税率为20%,由支付单位在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对外国企业从中国取得利息的减税、免税优惠,主要有:(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利息所得,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免征所得税。(3)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4)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95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得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
(5)中国国家银行在外国存款、贷款的利息所得,对方给予免税时,对方银行在中国国家银行的存款和按一般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按对等原则给予免税。(6)对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银行,由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合同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准许其减除有关成本费用,为便于计算,暂按利息收入额的15%作为应税所得额,并依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