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预提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1页(940字)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应税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中国实行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1)利润或股息。

即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

(2)利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租金。即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承租人使用而取得的租金。(4)特许权使用费。

即向中国境内受让方提供各种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等,转让其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5)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开采权等取得的收益,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对以上所得,按收入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预提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利润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除上述优惠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支付的款额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的金额。

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税款,应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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