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0页(287字)

亦称“预提税”。

一国对来源于本国的某些特定所得依法采用预提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或税率征收的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为各国国内税法所规定,又与国际税法有密切关系,实际上所反映的是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其征收的根据是国际税法规则,即对投资所得特别是其中的股息、利息征收所得税,所得来源国优先于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中国税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缴纳20%的所得税。就汇出利润而言,目前已不再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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