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5页(381字)

依税法规定对屠宰某种牲畜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50年12月中国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等牲畜者,征收屠宰税。1973年税制改革,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5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规定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羊、菜牛)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的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屠宰税;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包括菜羊、菜牛),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

屠宰税的税额,应与征收生猪产品税的税大体相等。1993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屠宰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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