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5页(272字)

中国调整屠宰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行政法规。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会议通过,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施行。共14条。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凡屠宰等牲畜者,均依条例规定交纳屠宰税。

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2)税率。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3)税收征管。

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

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条例对违章、违法行为之事项及其处罚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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