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2页(641字)

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的会计帐册、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的实物进行稽核,以审查有关企业、单位有无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一种海关管理制度。

海关稽查的对象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技贸、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单位,代理报关企业,其他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单位如设立海关的国际孔道和向海关担保的企业或单位等。稽查的范围有:(1)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2)进出境货物、物品。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过境货物、物品,加工贸易的料、件及其产品,暂时进口的货物、物品,以及保税、减免税货物、物品等。

(3)进出境运输工具。稽查的内容是,检查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所有人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管理规定;其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和价格是否属实;进出口货物的贸易国别和原产地是否真实;申请减免税和保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海关的规定等。

海关稽查主要是采取审查帐册、凭证、报表及实物盘查两种方法。一般根据稽查的对象、范围、目的等具体确定。

组织稽查的方式包括开展企业自查与互查、专业稽查、重点稽查和一般稽查等。

实施海关稽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简化口岸海关的通关手续,加速验放。同时又通过事后的稽核,堵塞管理上的漏洞。目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推行海关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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