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4页(793字)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走私罪:(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2)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较大的。(4)以武装掩护走私的。

(5)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货物、物品的。(6)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7)是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此外,套汇、逃汇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也可按走私罪论处。

海关发现走私罪嫌疑,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刑事处罚,包括罚金,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1988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对各种形式、情节的走私罪的具体刑罚,对个人犯罪的,可以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对法人犯罪的,可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走私罪判处刑罚。

上述规定,对维护国家的进出口秩序和国家主权,保障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