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3页(1120字)

凡是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进出口物品管理和关税管理规定,运输、携带、邮寄货物或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以及未经海关许可,私自出售特准减免税进口而无权出售的货物和物品,情节较轻的行为,均为走私行为。

构成走私行为的基本要件是:(1)违反进出口贸易、物品、关税管理。(2)逃避海关监管。(3)偷逃关税和携运禁限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走私行为共有5种:(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5)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走私行为从其主体多寡看,可分为共同走私、协助走私和单独走私;从其过程来看,则可分为走私既遂、走私未遂和走私预备。

走私行为情节较重者,便构成走私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走私行为不以牟利、传播的目的为必要条件,走私货物数额较小,后者则相反。走私行为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也不同,后者是指违反海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违反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规定,违反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规定3类。海关对走私行为的处罚是:(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除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罚款。

(2)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应税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3倍以下罚款。(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逃税金额3倍以下罚款。(4)对专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予以没收或责令拆毁。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海关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5)对共同走私行为,海关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6)对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千元以下罚款。(7)对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海关比照上述规定从轻处罚。(8)对走私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走私行为在3年以后发现的,海关从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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