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3页(643字)

违反海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1条规定,违规行为包括:(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6)在设关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设关地点驶往另一设立海关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同意擅自兼营或改营境内运输的。(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报告的。(10)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11)擅自开启或毁损海关封志的。(12)违反《海关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对上述行为,海关区别情况处以数额不同的罚款;对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国境,在海关检查前主动报明的,海关予以没收或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对违规情节轻微或当事人主动交待,或3年后发现的,海关从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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