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3页(326字)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由于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物品损坏,依法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规定,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关员责任造成的被查货物、物品损坏,并且只赔偿由此而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物品损坏,以及由于非关员责任造成的损坏,海关不予赔偿。关员在查验时造成被查货物、物品损坏,应如实填写损坏报告书。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应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海关以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当事人可凭海关填发的赔偿通知单,于3个月内向海关领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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