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9页(598字)

海关对按正常贸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监管。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主要指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逐笔售定的货物,还包括易货贸易进出口货物,保税进境转为正常进口的货物,不再复运出境留在境内销售的暂时进口货物,价购进口的货样及产品等。进出境货物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基本制度是接受申报、查验货物、征收关税、放行货物。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依据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法定进行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药物检验、文物鉴定或者其他国家管制的货物,还要根据主管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进行管理。对于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可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上述企业进口或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根据规定可以免予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货物,须查验相应的证明文件。海关在应验货物已到齐(经批准可分批或不必到齐的除外),有关资料已具备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货物进行实际检验。

经确认符合有关进出口规定,收发货人缴清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后,可以签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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