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9页(411字)

海关对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科学和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进或运出的货物的监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6个月。延长期满后,仍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应办理进出口纳税手续。暂时进口货物申报进境,应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另附货物清单,并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必要的证明。同时须缴纳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保证函,海关准予暂时免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放行。但对进口的化学试剂、食品、药品、燃料等消耗性物品,则照章征税后放行。

对需运往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海关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暂时进口货物自海关规定期限的到期之日起一周内应申报复运出境,海关据以办理核查、销案手续,并退还原交的保证金或注销保证函。

暂时出口货物应比照暂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出境和在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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