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9页(578字)

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接受申报,并进行查验、征税、放行、后续管理的监督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对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除了在进出境环节监管以外,还要进行后续管理。对于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更换标记。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依据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对法定进行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药物检验、文物鉴定或其他国家管制的货物,还应根据主管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进行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查验的内容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质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所列一致。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特许的以外,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主要是监督货物和运载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出境、偷漏税等走私违法活动。海关货运监管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做好把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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