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业专业人员任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1页(239字)

日本《森林法》第187条规定:(1)在都道府县设林业专门技术员及林业改良指导员,由该都道府县的公吏充任。(2)林业专门技术员,应与试验研究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对于专门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以及指导林业改良指导员。(3)林业改良指导员,执行下列事务:应与森林所有者及举办其他林业者或从事林业者接触,以普及关于林业的技术和知识;对于森林的施业进行指导。(4)除非具有政令所规定的资格者,不得被任用为林业专门技术员或林业改良指导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