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手续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0页(485字)

海关因监管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而征收的手续费。

中国海关自1988年9月25日起征收监管手续费。监管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为:(1)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2)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3)对于进口后保税储存30日或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到岸价格的1‰计征。

监管手续费以人民币计征。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的到岸价格如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后计征。

进口减免关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监管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监管手续费总额1‰的滞纳金。海关征收监管手续费后,应对缴费人发给监管手续费缴纳凭证。已征收监管手续费的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如在其后经海关批准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征关税时,已征收的监管手续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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