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3页(983字)

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监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来中国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持凭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应持凭经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货物进口时,企业应持凭上述《征免税证明》,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应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递交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货物,海关区别不同用途、不同企业性质给予减免税优惠,但其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转为内销时,应向海关申请并补缴税款,进口的试机材料和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海关也照章征收进口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保税进口的料、件,应接受海关的核查与监管,并应从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成品出口(特殊原因经海关核准除外)。

上述料、件及加工的产品因故转内销的,应经批准并向海关补纳进口税款,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需交验进口许可证。上述料、件因特殊情况需转厂加工的,也需报海关核准,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若不直接出口而卖断、转让给另一加工企业进行深加工的,进口料、件的企业应会同再加工企业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对进口合同项下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持前述《登记手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加工的产品,海关凭其填写的货物报关单、货物发票和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免税验放(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属于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需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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