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3页(830字)

海关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监管。

其依据是1984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的规定》。规定共11条,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以及经批准执行的合作合同向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办理进、出口货物时,应持经主管海关登记、签印的合同,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属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还应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交海关查验。

此外还规定:(1)合作企业按照合同作为外商投资或追加投资进口的物资,按下列规定征、免税:①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进口的设备物资,按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有关规定办理。②凡属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以及医疗卫生方面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③合作建造的旅游旅馆进口的建筑材料、建馆的附属设备、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和其他必需用品,按照《吸收侨资、外资建设旅游旅馆进口物资征免税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④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像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业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的货物,都照章纳税。

⑤外商投资进口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非生产性交通工具,以及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除符合《吸收侨资、外资建设旅游旅馆进口物资征免税的规定》予以减免税以外,都照章纳税。(2)合作企业为加工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副次品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口留在国内的部分照章征税。(3)合作企业出口应征出口税的商品,照章纳税。(4)合作企业减、免进口的货物,不得擅自出售或转让。

如需出售或转让,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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