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4页(684字)

海关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监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经营单位,应自对外签订的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如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其批文)、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向海关登记备案,由海关发给《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企业据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核销手续。必要时,加工单位还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

对外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于加工装配直接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装卸设备、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等,均属保税货物。申报进口时,准予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进口料、件及设备和加工成品出口,必要时由海关指定口岸进出,因故需要更改口岸进出的,须经海关同意。上述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止;有关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以工缴费偿还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检查、核销等监管。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进口的料、件必须全部加工成品出口,不准擅自转为境内销售。需内销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按章纳税,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还应申领进口许可证。加工完毕剩余的边角余料,可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根据其实际使用价值确定征、减、免税。加工装配成品出口,海关核凭经贸主管部门和地方批件及按批件签订的协议、合同,予以登记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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