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4页(576字)

海关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监管。

其依据是1984年5月1日实行的《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规定共12条,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递交批准证书,合营企业的章程、合同及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影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办理进出口货物时,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如属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还应递交进、出口许可证,由海关查验。

此外还规定:(1)对进口下列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按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合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2)合资企业专为加工外销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加工后的副次产品和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口留在国内销售的部分,照章补税。(3)合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照章纳税。

(4)合资企业出口属于应征出口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5)合资企业进口的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出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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