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4页(390字)

海关对进出口出料加工货物实行的监管。

属国家禁止出口和统一经营商品的出料加工,应报经贸部进出口司审批,其他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上述经贸部门批准证件及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和免税验放。有关出口加工货物,必要时,海关可征收保证金。如出料加工货物出口时,已完全改变物理形态,应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出料加工项下经加工后多进口的货物,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的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

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6个月,如确需延期的,须报海关核准,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料加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如期将原出境经加工后的货物复运进口,逾期不复运进口或有走私出口等违法情事,由海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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