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监管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4页(633字)
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监管。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料、件),以及经加工成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进料加工的经营单位,海关凭有关部、委、经贸部门、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等有关单证,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可凭以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手续。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上述料、件,海关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采取如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全额征税、出口退税等不同的监管方式,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款。
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机械设备,海关则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给予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对进料加工出口的加工成品,海关给予免征出口关税;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许可证验放。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海关限1年内加工为成品返销出口(自料、件进口之日起计算),需延长期限的,经营单位应向海关申请展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因故需顶替的,应报海关核准。
进料加工所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因故需内销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补缴原免税进口料、件的税额;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有关审批文件或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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