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5页(365字)

海关对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监管。

中国,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包括:在补偿贸易范围内进口的生产设备、技术及必要的料、件;返销出口的补偿货物。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海关登记备案,海关核准后向其颁发《登记手册》,其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凭《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必要的货运单据验放。

如属应领许可证的商品,尚需核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补偿贸易返销的补偿货物,原则上应进行直接补偿,若有困难,经批准后可用该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进行间接补偿。

应税的返销补偿货物,海关照章征收出口税。补偿贸易进口的技术设备,未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经主管海关核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提取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应征得上述有关部门批准后,按一般贸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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