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5页(754字)
海关对进出口来料加工货物实行的监管。
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审批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否则,不能享受来料加工优惠待遇。
来料加工合同项下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经营单位或代理人应持凭《登记手册》并填写“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交验运单、发票、装箱单等,如实申报,经核查后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口下列材料和设备,海关准予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并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放行:(1)外商提供全部或部份用于加工返销出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
(2)进口属于加工装配项目所直接必须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装卸设备。(3)为加强加工企业现代化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测系统、传真机等管理设备。(4)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设备的材料。(5)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加工成品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凡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均属海关保税货物,受海关监管。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料、件及成品转内销时和料、件系外商在中国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海关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选用工缴费进口原材料,应照章纳税。来料加工企业应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的1个月内,持凭填写好的《登记手册》所列“核销申请表”(单位签章),连同经海关签章的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核准无误后,予以核销结案,并解除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