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3页(756字)

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监管。

中国,进出口货样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无论是价购还是免费提供的,均应由接受和发送单位或其代理人(或携运人)向海关申报,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经海关批准者外,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不属于上述商品范围的货样、广告品,属于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企业进出口的,海关凭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其他单位进出口的,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海关凭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经海关审核,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海关凭经贸管理部门审批证件和其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此外,下列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无论价值大小,均可免税:(1)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2)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消耗掉的。(3)属于来料或去样加工的。因此,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又不属于上述3种情况的,其超出部分应征税。

对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等25种产品及主要零部件,无论价值大小,除另有规定的外,都应照章纳税。进出口应税的货样、广告品,如果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境的,应向进、出境地海关报明,由海关收取相当于应征税款的保证金放行,物品复运出、进境时予以退还。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货样、广告品如需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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