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1页(483字)

国与国之间通过多边谈判,在关税税率上相互给予的减免或让步。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互相筑起关税壁垒,结果反而妨碍了本国出口的扩大。因此,战后,1947年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在此范围内展开多边谈判,以期达到削减乃至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扩大国际贸易的目的。

关税减让的主要内容是:(1)直接减低关税税率。(2)缩小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间的差距,即降低最高税率,使之向最低税率靠拢。(3)固定现行税率,即不提高税率。(4)免税项目不得减少。

(5)规定税率最高限,即使将来提高,也不得超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这种关税减让谈判,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各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然后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让,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经过多轮谈判,除农产品和一些敏感性商品外,其他商品的税率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各缔约方的免税项目也有所增加。

参见“关税减让表”、“关税减让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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